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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之适用
引用本文:卢乐云.论“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之适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6):55-60.
作者姓名:卢乐云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所构建的"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制度凸显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措施的中国特色,该制度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充分的实践依据.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又明确了刑事诉讼各阶段办案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不同主体的审查分别称之为"法律监督型”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定职责型”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此制度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制定刑事诉讼规则时,应遵循法律监督的规律,确立有关部门的审查义务,科学划分不同阶段实施"法律监督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责任主体,全面构建实施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程序.

关 键 词:新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  继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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