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浅论时效中止和时效延长的关系
摘    要:(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这一规定确定了能够引起时效延长的原因只能是“特殊情况”。《民法通则》接着在第一百三十九条中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它指出,引起时效中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我国民法学界称之为“引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本文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