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对随后的刑事诉讼的既判力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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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复军,狄波.民事裁判对随后的刑事诉讼的既判力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3(21):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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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复军 狄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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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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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民事裁判先于刑事判决的可能性论述在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财产既指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又指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人身关系则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同时,我国刑法所调整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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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民事裁判 既判力 民事诉讼 社会关系 争议事项 公安机关 我国刑法 人身关系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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