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自动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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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白朝鹏,侯国锋.小议自动投案[J].中国检察官,2013(21):2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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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白朝鹏 侯国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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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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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虽然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自首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首必须是自动投案或者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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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 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 犯罪事实 如实陈述 犯罪分子 司法实践 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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