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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自动投案
引用本文:白朝鹏,侯国锋.小议自动投案[J].中国检察官,2013(21):28-30.
作者姓名:白朝鹏  侯国锋
作者单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虽然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自首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首必须是自动投案或者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

关 键 词: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  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  犯罪事实  如实陈述  犯罪分子  司法实践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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