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宪政理念对治安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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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宏林.试论宪政理念对治安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义[J].公安研究,2012(6):64-6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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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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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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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现代宪政是以控权为手段、以人权保障为目的的民主政治形态,是宪法的实施过程和状态的有机统一。治安系统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行使的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加强治安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严格坚持宪政理念的指导;必须在法律、法规明确的职权和设定的义务内,严格限制和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必须自觉端正执法认识,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通过体制和机制的建设,始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推动中国特色公安执法活动沿着规范化的轨道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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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执法规范化 宪政理念 治安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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