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F立方”证券欺诈诉讼管辖权规则及其晚近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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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仁山,李婷.美国“F立方”证券欺诈诉讼管辖权规则及其晚近发展[J].法学家,2012(3):162-174,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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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仁山 李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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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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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霍英东基金会“第九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科研奖”项目《国际民商管辖权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91093)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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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F立方"证券欺诈诉讼近年来在美国呈迅速增长态势,在美国证券立法框架下,此类诉讼的管辖权主要涉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10b规则"的性质及域外适用问题。2010年联邦最高法院对"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家银行案"的判决,使得"F立方"诉讼管辖权规则开始由"行为"和"效果"标准向"交易标准"转变。而该案之后《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以及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交易标准"的适用与发展,丰富了"F立方"诉讼管辖权的规则内容。美国"F立方"诉讼管辖权规则的发展,也将对我国上市公司以及私人证券欺诈诉讼机制的构建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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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F立方”诉讼 管辖权 “行为”和“效果”标准 “交易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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