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一般预防目的质疑——刑罚目的不应包括一般预防 |
| |
引用本文: | 韩轶,刘雯.刑罚一般预防目的质疑——刑罚目的不应包括一般预防[J].中外法学,1998(2):64-67. |
| |
作者姓名: | 韩轶 刘雯 |
| |
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
(韩轶),安徽大学法学院(刘雯) |
| |
摘 要: | <正> 一般预防在预防犯罪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及能否界定为刑罚目的的问题,是一个有待深入探究的课题。正确认识这一问题,不仅对于加深对我国刑罚目的的科学性的认识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刑法理论上把一般预防界定为刑罚的目的,不仅是过分地夸大了刑罚一般预防的作用,而且是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相悖的。
|
关 键 词: | 刑罚目的 适用刑罚 预防犯罪 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般预防 实施犯罪 潜在犯罪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