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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一般预防目的质疑——刑罚目的不应包括一般预防
引用本文:韩轶,刘雯.刑罚一般预防目的质疑——刑罚目的不应包括一般预防[J].中外法学,1998(2):64-67.
作者姓名:韩轶  刘雯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韩轶),安徽大学法学院(刘雯)
摘    要:<正> 一般预防在预防犯罪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及能否界定为刑罚目的的问题,是一个有待深入探究的课题。正确认识这一问题,不仅对于加深对我国刑罚目的的科学性的认识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刑法理论上把一般预防界定为刑罚的目的,不仅是过分地夸大了刑罚一般预防的作用,而且是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相悖的。

关 键 词:刑罚目的  适用刑罚  预防犯罪  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般预防  实施犯罪  潜在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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