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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肇事后“见死不救”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引用本文:苏荣.交通肇事者肇事后“见死不救”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J].中国检察官,2003(5):60-60.
作者姓名:苏荣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对没有进行救助即“见死不救”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而且《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只对肇事者的作为行为予以规定,对其不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犯罪行为却没有规定。为此,笔者对这种情形作以下探讨: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不实施其依法负有义务实

关 键 词:交通肇事者  故意杀人罪  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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