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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雇佣、承揽、劳动、劳务关系的再思考
引用本文:程睿.对雇佣、承揽、劳动、劳务关系的再思考[J].法制与经济,2008(4).
作者姓名:程睿
作者单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摘    要:雇佣、承揽、劳动、劳务的相互关系,我国的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有不少争议,特别是这些关系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司法实务操作不一,导致部分案件缠访、缠诉,亟待澄清认识。在此,笔者另采一思考角度,以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相关条文为思考主线,追本溯源,探究立法者或最高人民法院所欲对相关问题的定性或定性的方向,从以下六个方面辨析其相互关系,以期能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思考之一——《解释》所指雇佣关系应为狭义的雇佣关系。区别于劳动关系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劳动关系是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广义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极为相近,也易混淆。在《解释》出台前,如果说对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主要还

关 键 词:经营活动  雇佣合同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劳务关系  承揽合同  劳动关系  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  雇佣关系  承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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