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证据”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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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龙,百力.“新的证据”论[J].法律适用,19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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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龙 百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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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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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大程序法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三大程序法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三大程序法均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新的证据”条文,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时,人民法院应予再审的“符合情形”之一。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行政诉讼法虽无“新的证据”的直接规定,但行政诉讼法之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行政诉讼法无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就是三大程序法中涉及“新的证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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