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救济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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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锦光.论宪法救济的原则[J].法学杂志,2004,25(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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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锦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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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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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是否需要直接适用宪法给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案件或者事件。这些案件或者事件中所涉及的适用法律还是适用宪法的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如2001年的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受教育权案、2002年的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身高歧视案、2003年的孙志刚被收容遣送案、2004年的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拒绝录用案等。一些学者认为,只有直接适用宪法才能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一些学者依据立法法的规定甚至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的请求。这就涉及到在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何种情形下应当给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又在何种情形下才应当给受害人提供宪法救济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仅讨论宪法救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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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octrines of Constitutional Reli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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