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变更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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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闻高.论变更强制措施[J].公安研究,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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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闻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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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警察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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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是能不用的,尽可能不用;不得不用时,尽可能少用;在适用中,要尽可能选用较轻的;适用后,要根据案侦需要调整变更,尽量做到与案情相适应。操作强制措施的变更,立法和执法都应为从较重的变更为较轻的提供便捷的程序条件。变更强制措施,程序要规范、操作要简便,应减少环节、提高效率、节约资源。统一变更文书,可以简化程序。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申请书》、《通知书》等文书的格式与适用,值得在实践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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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制措施 适用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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