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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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敏.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省直分校学报,2010(2):6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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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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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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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教育厅2008年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谐社会中的私法伦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SK11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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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表现为: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以及违约救济请求权;债务人可以对利益第三人主张他原本可以对合同债权人主张的权利;第三人享有的权利由合同当事人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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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构成要件 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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