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股份制律师事务所之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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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建云.关于设立股份制律师事务所之法律思考[J].中国司法,2001(5):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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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建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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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潞洲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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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3种体制,即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但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建立股份制律师事务所制度,以适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后律师业务及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现笔者就对该问题所引发的法律思考阐述如下,以与广大同仁商榷。 思考之一: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概念、特征及性质 股份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股份所)是指由股东律师出资设立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而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制法律服务机构。 股份所的特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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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 股份制律师事务所 立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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