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其解释制度的构造,这种"一元双重"的解释体制最重要的一环是香港法院释法与人大常委会释法的衔接。也正是在此环节存在漏洞:对于香港法院应当提请解释而未提请的,没有有效的制约途径。香港法院居港权案中"不厚道"的解释,正是利用了这个漏洞。本文分析了"主动释法"模式、"事后责任"模式和"当事人"模式后,建议借鉴"当事人"模式,设立当事人启动程序,以约束法院滥用提请判断权。香港特区的司法权与基本法解释权是分离的,其司法权是完整的,但是其基本法解释权却并不完整。因此,"当事人"模式并不侵犯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当然新法律规则的确立需要时间和等待,在过渡时期需要政治方法的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