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23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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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亦文.《民法典》第423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评注[J].法学家,2023(3):175-189+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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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亦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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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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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评注编纂重大问题研究”(22&ZD2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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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条明确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不宜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加以限制。在当事人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时,抵押权人可随时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抵押人可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两年以后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债权确定请求权为形成权。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应当自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产生债权确定的效果。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发生确定。在第2项情形下,若当事人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则债权确定,在其他情形下,债权确定情形一经发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即予以固定。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得以恢复,可随所确定债权的移转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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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最高额抵押权 债权确定 确定期间 从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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