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设立居住权研究——基于继承法与物权法的交叉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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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俊.遗嘱设立居住权研究——基于继承法与物权法的交叉视角[J].比较法研究,2023(1):126-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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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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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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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居住权应用模式的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1BFX18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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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典第371条规定遗嘱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合同设立居住权的相关制度,该条不恰当地使用了参照技术,割裂了居住权的同一性,也忽略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意义在于以人役权为特征的物权规则与继承法的衔接适用问题,两者的协作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在遗嘱中居住权的内涵判断以及居住权创设的时间方面,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的规则,即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以及当然继承原则;其次,在遗产债务清偿、遗产管理以及转继承规则的适用方面,应根据居住权的人役性进行调整;最后,在物权法中居住权的义务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应该在继承法和居住权制度之外类推质权人的用益规则与地役权滥用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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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居住权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 当然继承 居住权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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