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咨询认定与处理 |
| |
引用本文: | 沈广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咨询认定与处理[J].行政法学研究,2023(1):108-118. |
| |
作者姓名: | 沈广明 |
| |
作者单位: |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政府合同管理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8CFX025); |
| |
摘 要: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咨询是一项尚未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的例外事由。各地方规范对咨询的认识并不统一,对如何处理咨询存在分歧。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孙长荣案”可知,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非现有的、除法定政府信息之外信息的行为属于咨询。而申请公开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条例已有规定信息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咨询。行政机关对咨询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层面的答复义务,但有基于便民服务要求的答复义务。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序运行,较为妥善的处理方式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主动沟通取得申请人理解。
|
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公开 咨询 孙长荣案 行政事前答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