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化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二要素融贯性重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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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浩地.法典化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二要素融贯性重释[J].电子知识产权,2023(3):1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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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浩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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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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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第1197条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创设了过失侵权,进而使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问题上产生了融贯性难题。我国的避风港原则源于对美国的移植,移植变异的原因在于,我国将美国版权法中的三重独立责任一概变化为连带责任。为实现连带责任的融贯,需要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失侵权以《民法典》第1171条解释,将教唆以《民法典》第1168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客观推定主观的方式列明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心态的判断标准,有的条款需要调整,有的需要废止,个别瑕疵需要修正。针对我国避风港原则规制一切网络侵权的模式,未来可以统一注意义务,或者针对不同的网络侵权类型赋予不同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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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避风港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心态 多数人网络侵权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融贯性重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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