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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明: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的考察
引用本文:胡建淼,崔美晨.行政证明: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的考察[J].行政法学研究,2023(4):90-104.
作者姓名:胡建淼  崔美晨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
基金项目: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行政法总则制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ZD191);
摘    要:行政证明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广泛存在,但长期被视为,甚至仅仅被视为一种“行政证据”,把它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研究尚付阙如。行政证明作为一种证明材料固然属于“行政证据”范畴,但当这种材料由行政机关提供并予证明相对人某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时,它又成为了一种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文将“行政证明”作为一种“特殊行政行为”,研讨了它的行为性质、可诉性及其诉讼特点。这一努力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落实,明确行政证明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可诉性,改变人民法院对行政证明行为“半推半就”的受理态度,以及促进行政法理论,特别是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和成熟。

关 键 词:行政证明  行政行为  合法性  有效性  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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