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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搭便车”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位
引用本文:孔祥俊.论“搭便车”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位[J].比较法研究,2023(2):88-106.
作者姓名:孔祥俊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9ZDA16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搭便车”具有多种含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搭便车”具有特殊的法律语境,其适用定位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底层观念、原则和价值。制止“搭便车”高度契合自然正义及其衍生的不当得利原则,具有与生俱来的道德感召力。但是,“搭便车”又经常是模仿自由和竞争自由的应有之义,有其积极的和正面的含义,在通常意义上体现的是“搭便车”中立。我国司法裁判过多地赋予其自身违法的负面否定意义,将其作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标准,并广泛地用于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搭便车”的宽泛适用易于扰乱相关法律之间的调整秩序,破坏法益保护与竞争自由和公有领域的必要平衡,有悖于自由市场原则。“搭便车”可以成为裁判标准,但应当限定其适用范围、压缩其适用空间,其适用不能抵触相关法律的立法政策。

关 键 词:搭便车  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专门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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