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秩序:功能与结构的理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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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凌.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秩序:功能与结构的理论视角[J].行政法学研究,2023(4):3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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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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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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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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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公共数据开放理念与实践逐渐普及,公共数据开放成为要素市场供给的首要环节,公共数据开放的法治化进展迅速,但以往的法律研究存在一些偏差,有必要在理论上回应这些问题。公共数据功能起源于生产方式,目标是应用于更大范围内的统一市场中。这就需要将其按功能区分为展示性和辅助性,前者直接成为信息服务或数据产品,后者用来辅助一般市场中的要素进行安全有序流动。从实践看,政府更有动力推动作为基础设施的信息生产,而较少有动力推动展示性数据开放,其中真正有价值的展示性数据往往通过文化产业交易和授权运营的方式进行,有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权力结构也可进一步解释何种功能性数据由不同层级的政府生产和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角度有助于帮助我们重新理解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公共数据开放事实上的“分级分类”如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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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数据开放 分级分类 功能 生产方式 行政发包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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