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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劳务一方侵权责任适用的体系性思考
引用本文:尹飞.接受劳务一方侵权责任适用的体系性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5):138-156.
作者姓名:尹飞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民法典》第1192条“劳务关系”的内涵应当以接受劳务一方能够支配提供劳务一方或可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为核心。第1193条“承揽人”只是例示性规定,应当扩张解释为各类独立契约人。以提供劳务为给付的合同,应当推定提供劳务一方是独立契约人,受害人举证证明劳务关系存在时,方可适用第1192条。接受劳务一方的侵权责任与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系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在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上有所区别,故在职务行为的认定上应采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害的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义务帮工责任应纳入接受劳务一方的侵权责任。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性质上是个人,可以成为第1192条中劳务关系的当事人。

关 键 词:雇主责任  劳务关系  职务行为  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义务帮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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