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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67条(合伙合同的定义)评注
引用本文:唐勇.《民法典》第967条(合伙合同的定义)评注[J].法学家,2023(2):172-190+196.
作者姓名:唐勇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评注编纂重大问题研究”(22&ZD2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民法典》第967条至第978条,构成合伙合同的规范群;其立法目的在于以合同形式规范民法上的合伙关系,并为《合伙企业法》等单行法供给一般法支撑。第967条为立法定义,但并未从主给付义务角度定义合伙合同,而是提取“共同的事业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三个要素,作为合伙合同的构成要件,从内容控制角度确立合伙合同的类型。旧法及比较法上所采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等促进义务,依据第967条并非合伙合同的必备条款,故而就法律结构而言,我国法上的合伙合同更具框架协议的外观;同时,就法律性质而言,涉及协议面向的共同法律行为属性及组织面向的民事权利能力疑问。实务中常见的类型争议,则包括隐名合伙与名实之辩。

关 键 词:合伙合同  共同的事业目的  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  名实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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