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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能自由、本益禁侵与公意自由——古典自然法学权利观辨析
引用本文:张恒山.权利:本能自由、本益禁侵与公意自由——古典自然法学权利观辨析[J].行政法学研究,2023(5):3-25.
作者姓名:张恒山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2年度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项目编号:22ZDA072);
摘    要: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诸贤哲们使用的“权利(right)”一语具有多义性,其包括:霍布斯的“本能自由”,洛克的“本益禁侵”,卢梭、康德的“公意自由”。其中,以“自由”为本义的权利观念是这一学派的主导性权利观念。但这一权利观经历了由霍布斯的基于人的自然本有能力的自由向卢梭、康德的体现为公共意志的理性约束下的自由的观念转换。从理论逻辑来看,卢梭、康德的公意自由观是古典自然法学中更为成熟、完善的权利观念,因其中内含着“正义”“正当”的意思,所以,它看起来更像是“权利”。至于洛克开创的以“应当不”为本义的权利观,指向保护主体本有利益(“本益禁侵”)。这种“权利”(“应当不”)并不指向主体的自我行为,而是指向他方(其他个人、或社会、或国家)的行为:是对他方行为的禁止。它实质上是义务表述。

关 键 词:权利  自然权利  本能自由  本益禁侵  公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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