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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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存宁.论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依据[J].行政法学研究,2023(3):4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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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存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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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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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法法》第93条第6款并未剥夺地方政府规章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第2款享有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冲突说”建立在对《立法法》第93条第6款功能的错误判断上。该款也并非收回了地方政府规章“固有”的创制权限,而是重申了旧《立法法》对其“执行性立法”的原则定位,明示了仅在有上位法授权的情形下才可以创制损益性规范,消除了旧法规定易产生歧义的缺陷,其功能在于修复而非颠覆原有制度安排。从现实主义角度考虑,为保障规章供给,《行政处罚法》第14条第2款宜纳入《立法法》第93条第6款中“依据”的范畴,独立作为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依据。设定行政处罚受制于若干因素,不会消解《立法法》第93条第6款的控权功能,不会全面突破地方政府规章“执行性立法”的原则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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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政府规章 执行性立法 设定行政处罚 创制损益性规范 冲突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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