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确权司法审查权与行政权的冲突及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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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运康.论专利确权司法审查权与行政权的冲突及解决[J].电子知识产权,2023(4):5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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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运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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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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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司法改革背景下专利确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XFX014)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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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因严格遵循行政、司法职权的绝对分立,产生了一系列实践难题,社会各界对此提出了质疑和批评。早期的理论认为行政行为带有主权性质而否定它有受司法审查的效力,行政行为效力的绝对性带有王权的色彩。现代行政理论正从崇尚权威转向强调服务社会职能,即行政行为必须实现它所服务的社会目的,因而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可以变更的。基于效力性、专业性和对外法治建设的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具有审查专利效力的权力。为了避免平行诉讼中与行政权的过度冲突,法院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有限地审查专利效力,并且这种确权权力是相对的,效力仅限于个案。作为协同的制度,现有技术抗辩应限定于等同侵权领域。同时,在审查效力的认知标准、证据适用标准等方面,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效力审查的标准应趋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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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司法分立 专利确权 司法审查权 平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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