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合法经营”的释义学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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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合法经营”的释义学展开[J].法学家,2023(3):105-117+193-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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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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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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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09)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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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解释对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了特殊的定罪量刑标准。该解释不仅在理论上引发了“为合法经营”属于定罪情节抑或量刑情节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因怠于解释兜底条款、扩张特定信息外延、不当适用曾受处罚又再犯的规定而陷入被虚置的窘境。分析发现,“为合法经营”不对判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立发挥作用,而只是一种量刑情节;无论其是否(附带地或另外地)也作为违法性或有责性判断的客观、主观基础事实,“为合法经营”皆属于降低责任刑之情节。应准确把握“其他严重情节”的外延,严格解释“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类个人信息,调整“情节严重”中行为人违法犯罪前科的规定,防止该特殊规则的适用空间被不当限缩。同时,行为人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合法经营的,即使因不满足其他条件而无法适用该特殊规则的,也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减少责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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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为合法经营 情节严重 量刑情节 责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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