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中告知同意的开放结构及其公法实现 |
| |
引用本文: | 何晓斌.个人信息保护中告知同意的开放结构及其公法实现[J].行政法学研究,2023(1):143-153. |
| |
作者姓名: | 何晓斌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平台的社会影响及治理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1&ZD195); |
| |
摘 要: |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告知同意的批评源于民法格式条款的路径依赖,将告知同意等同于实践中作为其表现形式之一的隐私政策,继而将隐私政策作为格式合同存在的弊病扩展为告知同意固有且不可避免的问题。事实上,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告知同意呈现开放结构,包含复次的告知同意阶段,呈现多元的主体交互关系,强调行为授权的程序价值,为公法介入告知同意提供了基础。个人信息保护中告知同意的多元合作规制体系,按照政府规制、元规制和自我规制各自规制优势确立公法介入的形式和程度,在矫正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权力差距以确保意志自由的同时,促进信息流通与信息安全等信息处理社会价值的实现。
|
关 键 词: | 个人信息 告知同意 隐私政策 开放结构 合作规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