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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的“依法”
作者姓名:李昶
作者单位:德国波恩大学罗马法与比较法史研究所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政治哲学视域下民法上公权力之控制研究”(18FXA004);;国家留学基金委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210808006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法典》中共出现162处“依法”。在我国这种立法习惯由来已久。但对此语词的解释却一直付之阙如。“依”的作用在于指示其他具体的法规范。“法”的范围并无规范等级的限制,应包括所有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成文性规范。“依法”在法规范中属于要件,但其实并无实际的规范功能。“依法”为语词提供内容要素与合法要素的功能均能通过法规范体系本身实现。此外,“依法”也未能发挥超出语词本身的指示功能。我国民事立法大量使用“依法”的习惯源于《民法通则》。其目的在于完成当时阶段性的法治宣示与教育任务。但当前滥用“依法”已经带来了许多的现实问题。因此如有可能,应当对其作如下删改:首先应清理那些已产生负面效果的“依法”;其次应通过明确指示相关法条中的积极要件来代替相应的“依法”。

关 键 词:“依法”  法规范体系  指示功能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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