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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危害行为入罪标准之确定——以质疑“毒驾入刑”为视角之分析
引用本文:李琳.新型危害行为入罪标准之确定——以质疑“毒驾入刑”为视角之分析[J].法学评论,2014(2):168-177.
作者姓名:李琳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18ZD160)子课题“现代城市交通安全的法律调控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新型危害行为入罪已成为我国犯罪化立法的重要内容,但其呈现的民粹主义趋势令人反思其科学性与有效性。在结合法益概念与谦抑主义划定犯罪圈的理论指导下,以帕克的刑事制裁界限理论为基础,针对新型危害行为入罪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入罪后能够通过公平且不歧视的执行来认定、入罪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没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可以代替刑罚这四个条件为入罪标准,以解决"毒驾入刑"等争议性的现实问题。

关 键 词:新型危害行为  入罪标准  毒驾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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