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公司兼并能否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摘    要:从儿子满周岁开始,我和丈夫刘某便每月以儿子的名义存入300元,作为“教育基金”,以备儿子将来读大学时使用。现在儿子11岁了,我和丈夫却因感情破裂而分道扬镳。我要求儿子随我生活,丈夫表示同意,但提出儿子的”教育基金”4万余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对此,我不能赞同,我认为儿子的“教育基金”应归儿子所有,为此发生争执。请问:离婚时,孩子的”教育基金“归谁所有?

关 键 词:教育基金  孩子  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  感情破裂  儿子  丈夫  生活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