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意思表示错误”的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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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海强.对“意思表示错误”的认识[J].中国律师,2004(5):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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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海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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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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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一项行为要发生一定私法意义上的效果,就要求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真实一致、无瑕疵,如果“构建法律关系的行为不是以无瑕疵的意志为基础的,则可以将此视为不成功的构建行为”。错误作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一种情形,它影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相比于大陆法、英美法有关国家,我国《民法通则》未建立完善的“错误”制度,导致救济规则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探讨。一、“错误”概念的界定。各国民法典一般并无专门条款规定“错误”的概念,如德国、法国民法典也只是规定了意思表示错误的范围、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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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 救济规则 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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