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无限告知义务的抽象嬗变——基于《鹿特丹规则》生效后的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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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金玉.海上保险无限告知义务的抽象嬗变——基于《鹿特丹规则》生效后的考量[J].当代法学,2011(2):137-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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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金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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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法学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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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辽宁省社科联一般项目:《鹿特丹规则》对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影响(2010lslktfx-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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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海上保险告知义务表现出的动态发展模式,导致每个海运时代海上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告知义务都发生一定的量变,具有纵向阶段性和横向灵活性的特征。《鹿特丹规则》的通过、签字以及后续对相关国家的生效,意味着国际海运业和保险业进入新一轮艰难的调整期。《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运输领域责任制度的重新架构,改变了承运人责任基础和责任限制,打破了海上运输业与货主之间原有利益平衡点。《鹿特丹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船方责任,倾向于保护货方利益,船货双方责任的重新划分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海上保险当事人利益的重新分配,依据风险高低而发生改变的海上保险告知义务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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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上保险 告知义务 《鹿特丹规则》 运输法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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