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若干问题刍议——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 |
引用本文: | 方方.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若干问题刍议——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J].研究生法学,2002(2):74-80. |
| |
作者姓名: | 方方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2000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
| |
摘 要: | 民事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基础。当事人无论是提出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举证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法之权利。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当事人不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可以随时提出证据,而且在诉讼终结之后也有权提出新证据来推翻已生效的判决。这种随时提出证据的方式有其显而易见的弊端:它使“诉讼突袭”成为可能,并易因此导致诉讼拖延,从而直接背离了诉讼效率原则;从另一个角度
|
关 键 词: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证据 当事人举证 举证时限制度 民事诉讼立法 民事案件 判决 若干问题 中国 弊端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