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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制度概述
引用本文:肖玮.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制度概述[J].人民检察,2005(9):62-64.
作者姓名:肖玮
作者单位:检察日报社新闻中心
摘    要:澳门回归之前,长期在澳门具有司法机关地位的只有法院。行使检察权的部门称为"检察官公署"(又称"检察公署"),附设于法院之内,不仅不具备司法机关的地位,也没有独立的人事和财政管理机制。检察院的最高领导称"共和国助理总检察长",必须由在葡萄牙具有相应级别的检察官担任,其他的检察官也大多由属于葡萄牙检察官编制的司法官担任。澳门回归以后,随着《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实施,以及特区根据基本法的各项原则规定自行制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组织纲要法》(以下简称"司法组织纲要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官通则》(以下简称"司法官通则")及其他配套法律的生效,澳门终于建立起了与基本法相衔接,并符合特区实际情况的独立、完整的检察制度,并首次拥有了完全自主、专有的检察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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