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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知情人拒绝作证应负何法律责任
引用本文:雷生云.民事诉讼中知情人拒绝作证应负何法律责任[J].河北法学,1988(2).
作者姓名:雷生云
摘    要:《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试行,给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其本身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从理论上进一步研究,并在立法实践中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本文称为知情人——笔者),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可见,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按照我国法律,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外,任何公民,只要他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无论其阶级出身、家庭成分、职务和地位如何,都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法庭作如实陈述。确实不能出庭作证的,也要提交书面证言。反之,如果知情人没有正当理由也未经法庭许可,既不出庭作证,又不提供书面证言,则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知情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却对知情人拒绝履行这一义务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立法上的漏洞,也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因此,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拒不作证的知情人,明确规定一定的惩罚措施。具体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可以加强我国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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