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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证据保全
引用本文:杨晓英.论公证证据保全[J].法制与社会,2014(26):23-24.
作者姓名:杨晓英
作者单位: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证处
摘    要: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供的或是公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收集的对于出证对象和事实具有证明效力的各种材料是为公证证据材料,依照此说法公证书的效力来源于公证证据材料,在公证工作中经过公证人员对材料的类型区分、形式要素分析和公证人员对于材料的认证、鉴别,是公证人员证据采集的整体架构。本文简要分析了公证证据保全办法。

关 键 词:公证证据  保全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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