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国 取缔非法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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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尚秀云.坚持依法治国 取缔非法组织[J].求是,199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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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尚秀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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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海淀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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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李洪志及其组织精心编造所谓“法轮大法”,大肆宣传唯心主义和有神论,在反科学的同时,其活动也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从组织上看,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须依法登记。“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非法活动,故该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是非法组织。从行为上看,李洪志宣扬的歪理邪说,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损害了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法轮功”组织煽动蒙骗一些“法轮功”练习者在党政机关、新闻单位非法聚集,违反了《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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