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员制度立法完善三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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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煜.中国公证员制度立法完善三题[J].中国司法,2004(9):7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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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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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上海,20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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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证员制度是现代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公证法》之际,本文从完善公证员制度角度略陈立法建议,错谬之处还望同仁指正。一、完善公证员的任命程序制度依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公证员是由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这一规定将公证员的任命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由于《暂行条例》本身没有对公证员任命的依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明确界定,而且“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制定主体、解释主体和形式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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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员 立法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国 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法》 公证制度 立法建议 审议 |
Three Aspects in the Promotion of System of Public Notaries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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