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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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连军.民事判决的既判力[J].山东审判,2001(5):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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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连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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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李连军(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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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kesjudicata),指法院的终局判决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和法院均受判决的拘束,当事人不得主张与之相反的内容,法院不得作出与之内容相反的新的判断,当事人和法院都得服从和尊重法院代表国家所作出的法律判断。 民事诉讼是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对当事人的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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