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的提法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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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爱萍.“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的提法没有法律依据[J].人大研究,2006(7):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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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爱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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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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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一些地方报刊和网站上,常常见到有“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的提法。这种提法没有法律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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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大常委会 法律依据 副主任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报刊 《宪法》 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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