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重新赋予检察机关对伪证案的侦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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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龚月芳.建议重新赋予检察机关对伪证案的侦查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1,16(1):3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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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月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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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检察院,上海,20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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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重新赋予检察机关对伪证案的侦查权 ,是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 ,伪证案的侦查权属公安机关 ,然而 ,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的伪证案 ,多数案件随着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不断深入 ,伪证犯罪终现原形 ,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成了既不需要“侦” ,也不需要“查”的现成案 ,这时将伪证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已失去意义。可以说伪证者和职务犯罪者 ,是上了同一条“贼”船的人 ,他们有共同的利益 ,为了不使利益受损 ,总是千方百计蒙混过关。为了侦破职务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已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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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伪证 侦查权 检察机关 职务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 司法资源 刑诉法 节约 法规 查处 |
文章编号: | 1008-4525(2001)01-003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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