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释新《会计法》对会计责任体系的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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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丽霞,刘爱武.浅释新《会计法》对会计责任体系的重构[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2):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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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丽霞 刘爱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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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沙电力学院,湖南长沙410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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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会计法》的重大冲突之一是确立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构建了以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组成的新的会计责任体系,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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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会计资料 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 会计人员 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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