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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释新《会计法》对会计责任体系的重构
引用本文:冯丽霞,刘爱武.浅释新《会计法》对会计责任体系的重构[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2):54-55.
作者姓名:冯丽霞  刘爱武
作者单位:长沙电力学院,湖南长沙410077
摘    要:新《会计法》的重大冲突之一是确立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构建了以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组成的新的会计责任体系,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关 键 词:会计资料  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  会计人员  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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