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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地方议会和执行机关首长
引用本文:董璠舆.论日本地方议会和执行机关首长[J].中国人大,1997(3).
作者姓名:董璠舆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摘    要:日本战后的"地方自治",宪法第92条至95专设有专章规定。地方自治机关称"地方公共团体"。什么是地方公共团体,宪法并没有解释性的规定,在地方自治法中却有明确解释:都(东京都)道(北海道)府(大阪府)县及市町村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组合、财产区及地方开发事业团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地方自治法》第1条之2)。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事务,可分为公共事务(固有事务)、团体委任事务及行政事务3种。地方公共团体的名称变更(或升、降),都遵府县的法律,其他团体(地方公共团体组合和地方开发事业团除外)以条例规定,并须经都道府县知事批准。一、地方公共团体议会地方公共团体的议会是由一般居民选举构成的合议制的议事机关。日本国宪法第93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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