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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型公共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第三次转型
引用本文:杨轶,孙津.选择型公共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第三次转型[J].新视野,2011(3).
作者姓名:杨轶  孙津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民问题研究中心,北京市,100875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围绕农民、土地以及市场三者的关系经历了两次根本性转型.第一次是由"平均地权"转为集体所有制,生产关系体现为农民与土地资格隶属关系的义务型公有制,经济活动依据的是平等权利.但没有市场因素.改革开放实现了第二次转型,生产关系体现为拥有使用权的利益型公有制,经济活动依据的是责任市场,但缺失平等交易.现在,现代化对土地制度第三次转型的要求,是真正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运作,即创制一种单一代理的选择型公共制.在这个转型中,身份资格只是农民与土地关系的逻辑起点,经济活动的依据是由市场机制保证的选择性权利,制度和政策所要保证的,主要是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与各种统筹的道义性之间的协调一致.

关 键 词:中国农村  土地制度  选择型公共制  第三次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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