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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的物权法体系之构建——兼与刘正峰先生商榷
引用本文:张鹏.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的物权法体系之构建——兼与刘正峰先生商榷[J].法商研究,2007(1).
作者姓名:张鹏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 讲师、法学博士江苏苏州215006
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04SFB2013)
摘    要:刘正峰先生发表的《论无名物权的物权法保护———从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检讨展开》一文对于否定物权法定原则,重构新的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的物权法体系具有里程碑性的、开拓性的意义,但其部分观点尚有探讨的余地,如所有权类型也存在自由创设的空间、无需设置“属物权”概念、可以依登记对抗主义在动产之上自由设立物权等。基于物权种类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和“网络效应”理论,我国物权法既可以选择物权法定原则,也可以选择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但均需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

关 键 词: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自由创设原则  物权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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