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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引用本文:邓艳.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J].行政与法,2003(7).
作者姓名:邓艳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一个真实的案例反映了现实中一个常见的现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两个以上不同决定时,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其他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此推而广之,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本文将行政机关分为具有民事主体身份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主体身份的行政机关两种情况,阐释了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原因,并对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具体情态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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