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请求撤销公证书法院应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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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敏.当事人请求撤销公证书法院应不予受理[J].中国公证,2007(8):4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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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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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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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证.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其出具的公证书,对预防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根据《公证法》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外,“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对经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民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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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当事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 公证书 不予受理 公证债权文书 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 强制执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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