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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修宪模式的思考
引用本文:傅小青.对现行修宪模式的思考[J].陕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2):44-46.
作者姓名:傅小青
作者单位:陕西省委党校法学室副教授
摘    要:一、党在修宪问题上的权力范围界定:只有建议权,此权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提议权”和“提案权”执政党拥有对国家重大事务“提出决策权”。党的“提出决策权”也可以称为提出建议权,但党的“提出决策权或建议权”不等于法律上的“提议权”和“提案权”。在修宪问题上,党只拥有修改宪法的建议权和立法建议权,如宪法或某些宪法条款的修改建议,多是由中共中央提出或由有关国家机关党委和地方党委提出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是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的建议作出的,但这种建议权的实现与否,则取决于拥有宪法修改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 键 词:修宪模式  中国  宪法  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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