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修宪模式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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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傅小青.对现行修宪模式的思考[J].陕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2):4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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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小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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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委党校法学室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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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党在修宪问题上的权力范围界定:只有建议权,此权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提议权”和“提案权”执政党拥有对国家重大事务“提出决策权”。党的“提出决策权”也可以称为提出建议权,但党的“提出决策权或建议权”不等于法律上的“提议权”和“提案权”。在修宪问题上,党只拥有修改宪法的建议权和立法建议权,如宪法或某些宪法条款的修改建议,多是由中共中央提出或由有关国家机关党委和地方党委提出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是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的建议作出的,但这种建议权的实现与否,则取决于拥有宪法修改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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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修宪模式 中国 宪法 公民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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